认定事实茂名股票配资,
患儿周某某。2022年12月30日,原告徐某某因停经37周,发现羊水少半天至被告处住院待产。2022年12月31日,原告徐某某产下周某某,当日周某某因呼吸急促、呻吟20分钟被转至被告某某科抢救治疗。
经诊断为:1.新生儿肺炎(重症);2.新生儿持续性肺动脉高压;3.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;4.新生儿呼吸性酸中毒。2023年1月2日,周某某肺动脉高压进一步加重,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。期间,周某某产生医疗费38815.23元,已由两原告向被告支付。
原告认为,
被告在对原告徐某某及周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且其过错与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375949元,因被告负轻微责任,原告按照25%的责任比例主张赔偿,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43987元(1375949?%)。
展开剩余73%被告辩称,
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与周某某死亡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,但是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,故被告认为综合所有的赔偿项目及金额,其愿意按照10%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
原告徐某某是经产妇,其孕期因羊水过少曾多次住院治疗,在2022年12月29日医方建议继续治疗,但是患者要求出院,医方告知其相关风险后,患方签字。
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,即使采取有效呼吸支持、患儿的病情愈后也难以后转。关于护理费的标准,原告是按照每天100元计算,被告同意按照每天60元计算。对于其他赔偿项目以及金额,被告均无异议。
尸检结果,
2023年1月5日,两原告向某市某某会申请对周某某尸体进行病理解剖检验。经解剖检验,某市某某医院于2023年2月3日出具《周某某尸体解剖报告书》,该报告书载明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:呼吸衰竭死亡。
病理所见双下肺支气管肺炎及肺透明膜形成,严重影响肺氧交换功能,致呼吸功能丧失而死亡。两原告为此支付尸检费10000元。
鉴定结果,
某市某某院的诊治过错与患儿周某某(徐某某之子)死亡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。
医疗过错,
患儿母亲徐某某孕30 3周因羊水过少入院后医方某某成熟治疗,符合诊疗常规。2022年12月30日,因停经37周,发现羊水少半天入院,有终止妊娠指征,医方引产方式可行,产程管理基本符合规范。
但入院时医方与患方沟通告知欠充分,患儿入院抢救时机械通气欠及时,存在一定的过错。鉴于产妇孕期羊水过少,患儿出生后一定程度上存在肺发育异常的可能,且出生后病情进展急剧,即使采取有效的呼吸支持,患儿病情愈后亦难以逆转。
法院认为,
1、本院参考某某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,酌情认定由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12%的赔偿责任。
2、关于两原告的损失,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8815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、营养费36元、交通费1000元、死亡赔偿金1203560元、丧葬费62088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、尸检费10000元、鉴定费10000元等项目和金额,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被告均无异议,故本院予以确认。
3、关于护理费,原告主张按100元/天计算并无不当,本院亦予以确认。据此,两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1375949元,由被告承担165113.88元,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理。
判决结果,
2024年1月9日判决,被告某市某某院12%的赔偿责任,赔偿165113.8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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